江苏苏州市政府召开第20次常务会议,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,苏州市区将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政策。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。
根据调整后的医保新政,对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,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将提高50元,按年龄段进行区分: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从原来的1050元提高到1100元;70岁以上(含70周岁)由1250元提高到1300元;建国前参加过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将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。
新政还规定,将调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。即,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,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,由原来的700元降低到600元。此外,还将提高50元的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,将由31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360元每人每年。还将增加残疾军人个人账户金额,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750元。
到时,苏州市的姑苏区、高新区、吴中区和相城区按照这些规定执行,其他市、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。